原创性“中国方案”→国家法律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法明年起施行
昨天(6日)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》,该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制度
迎来专门立法
作为我国首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法律,这部法律共6章53条,系统列明19个法定办案领域,从舌尖上的食品安全到指尖上的个人信息,把百姓呼声最高的民生场景全部纳入专门司法保护。
此次通过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共6章53条,首次对案件范围、管辖规则、诉前程序、调查取证、监督制约等作出全链条系统规定。法律区分行政、民事两类公益诉讼,系统列明19个法定办案领域,将文化遗产保护、个人信息保护、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统一纳入法定范围,民事公益诉讼还单独新增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。
原本分散在26部单行法中的条款由此实现系统整合,十余年实践形成的原创性“中国方案”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,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了统一的程序遵循。
其中,个人信息保护、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等是此次纳入的重点领域。
浙江杭州临安“网络开盒”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,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,系全国首批此类生效判决;
河南信阳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,推动革命旧址完成系统性修复。
专门立法出台前,这类案件办案依据分散于对应单行法律,缺乏统一程序规则与法定定位,法律适用标准不一。此次立法明确了全流程办案规则,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遵循,也让群众遭遇个人信息批量泄露等公共利益损害时,举报线索受理门槛更低、立案依据更清晰,公益救济渠道更加畅通。
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曹鎏:案件领域的增加并非简单的“扩权”,更重要的是“责任清单”。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,是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要素之一。该法实施后,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食品药品安全等已较为成熟的领域,应进一步深耕细作;针对特定群体权益保障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新增领域,通过检察实践推动新增领域尽快成熟定型。
从试点到立法
公益保护“中国方案”形成
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。从2015年局部试点,到2017年制度正式确立,再到今天以专门立法定型,检察公益诉讼走过十余年探索之路。
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正式启动试点。当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;2017年6月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,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,并于当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。
十余年间,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,案件领域逐步拓展至未成年人保护、安全生产、个人信息保护、反电信网络诈骗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15个领域,几乎覆盖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方面面。
由最高检直接立案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,是制度实践的标杆样本。南四湖地跨鲁苏皖豫四省,曾因跨区域协同梗阻陷入“边治理、边污染”困局。2021年最高检启动四级一体化办案机制,推动205件涉湖案件系统整改,流域生态显著改善,该案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典型案例库。办案中暴露的法律依据分散、管辖规则模糊、程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,也凸显了专门立法的现实必要性。
曹鎏:这部法律不是单纯授权法,而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标,以规范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履职为主线,兼顾各方主体程序权利的特别诉讼制度。它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职能,构建起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机制,实现公益保护、权力规制、权利保障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。
督促为主 诉讼兜底
低成本解公益难题
超过98%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阶段完成整改,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最鲜明的制度特色。新通过的检察公益诉讼法,一方面细化诉前程序规则、强化调查取证刚性,另一方面完善全链条监督制约机制,构建起兼具治理效率与权力规范的完整制度闭环。
湖南猛洞河流域的治理,是诉前协同治理的典型样本。猛洞河分属两个县域,上下游治理标准不一,煤矿矿涌水直排、废渣堆存等问题长期难以根治。检察机关没有直接起诉,而是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,分别向两地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,督促协同整改,最终上下游形成治理合力,流域生态得到系统性修复,案件全程没有进入诉讼程序。
数据印证了这一模式的治理效能:2015年至2025年,全国检察机关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8.6万余件,回复整改率高达98.5%。
与此同时,“谁来监督监督者”也始终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。此次立法在赋予检察机关履职手段的同时,也设置了多层监督制约机制,清晰划定权力运行边界。
法律专章细化了诉前程序规则,明确检察建议必须载明违法事实、整改建议、整改期限等法定内容;同时系统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,规定了询问、勘验、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法定调查方式,并明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,既保障办案需要,又严守权力红线。
新法实施后,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仍将以最低司法成本在诉前化解。调查权法定化强化了监督刚性,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权力规范行使,这套兼具效率与公正的设计,推动公益保护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实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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